用热管理
发布时间:2021-05-20 发布人:admin
一、管理模式
目前,我公司对用热小区的管理模式由以下几种:
1、我公司和用热小区按总表计量收费,由热力站产权所有者管理热力站并按面积收费到户,热力站的水电费、管理人员工资均由用户承担。
2、由我公司管理热力站并按面积或按入户计量表收费,热力站的水电费、管理人员工资均由我公司承担。这时目前用热管理的主要模式,对管理到终端用户计量仪表的居民小区,热力公司与终端用户应签订供用热协议,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合同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置管理、维护、更换及供热价格、收费方式、纠纷处理等内容。不与热力公司签订供用热协议的用户,热力公司概不向其供热。
3、由我公司管理热力站、并委托小区物业向用户按面积代收费。热力站的水电费、管理人员工资均由我公司承担。
4、对小区有居民用热外还有非居民用热部分,按总表收费并且不能分别单独计量的,按用热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热费。按面积收费的,分别按收费标准进行收取。
二、热力站管理
1、用热方应根据供方的要求无偿提供安装供热设备的建筑物,该建筑物应通风良好,照明、给排水、动力电等设施完善,并根据供方的要求对热力站进行适当的装修;负责办理热力站水、电计量仪表的申请及安装事宜,供方予以配合;用热方需将水源引致补水箱,动力电源引入供热设备的控制柜。
2、用热方应合理选择热力站的位置,供热设备运行时的噪音必须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,以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。
3、用热方必须提供计量间,计量间应满足以下要求:①靠近进口阀门;②符合计量仪表安装技术要求;③保持通风、干燥、整洁。
4、热力站应安装相应的计量装置,用以计量耗电量、补水量、燃料消耗量。按照洛发改价管[2010]31号文,耗电量、补水量的收费标准应按居民用电、用水标准收取。
三、用热设施管理
1、按照《河南省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》和洛阳市《集中供热暂行办法》,在供用热合同中,经供、用热双方确认,明确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,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热设施维护、维修及更新、改造负责。
2、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、厂区或宅院时,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,
3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、拆除、迁移城市用热设施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拆除的,须经供热企业和产权人同意后方可施工,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要求改装、拆除方承担。
四、仪表管理
集中供热系统应实行热源、热力站、和居民用户的全系统供用热量计量,在热源出口处设置热计量装置,计量热源供出的总热量,作为供热企业进行成本核算的依据,热力站计量装置作为和用热小区进行热量结算的依据,入户计量装置作为向用户收取热费的依据。
1、依据《供热计量技术规程》(JGJ173-2009)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《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》和《洛阳市供热分户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》规定,供热企业是计量收费工作的实施主体,由供热企业负责入户系统和计量仪表的选型、购置、安装、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,对于违反规定自行安装入户系统和计量仪表的单位,我公司将按规定不予供热。
2、用热方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规定的鉴定周期进行检定,检定不合格的仪表不得继续使用。
3、超声波户用热量表由于测量精度高、压损小不易堵塞,使用寿命厂,适合我市水质特点,根据现阶段热量表行业的实际情况,目前应优先选用超声波热量表。居民户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应满足以下要求:
①计量精度不低于 2级。
②流量比(最大流量:起始流量)≥1000。
③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。
④电源应选用锂电池,寿命大于6年。
⑤热量表应具有实现远传抄表功能的硬件和软件,远传模块可以是M-BUS、RADIO等模块,并能保证实现热量表数据传送。
⑥热量表初次投运,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首检合格证明文件。
⑦质保期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首检合格之日起不少于72个月。
4、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、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。